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浚瑋(原名黃啟仁)選任辯護人楊長岳律師被告 姚忠賢
陳宗輝 王維彤 蔡宜珊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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