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庭誼選任辯護人劉宇庭律師
周武榮律師 張睿紘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884號、第1609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惟補充:被告 李志偉 、 葉柏儀 、 劉家瑋 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庭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