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余俊達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俊承 訴訟代理人 胡肇元 訴訟代理人 徐國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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