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訓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02、1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葉訓誌犯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葉訓誌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前,係任職於京城銀行擔任理財專員,負責為客戶處理投資理財或規畫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時間,至附表編號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地點,向附表編號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被害人表示如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投資內容,經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被害人同意後,即以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交付方式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金額給葉訓誌。詎葉訓誌收取上開金額後,隨即因其投資之避險基金虧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其所持有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之被害人所交付之上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投資自己所購買之海外避險基金。
二、葉訓誌於107年6月26日自京城銀行離職後,其明知自己不再擔任京城銀行理財專員,並無代理京城銀行為附表編號8至1
0、14、15所示之被害人處理投資理財之權限,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8至10、1
4、15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地點,向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可以代為投資或購買如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投資內容,致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以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交付方式交付如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金額給葉訓誌。嗣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得知葉訓誌已經離職,也無法與葉訓誌取得聯繫,乃報警處理,始知受騙。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訓誌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林素華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7823卷第19頁至第25頁、第269頁至第274頁;他卷第66頁至第71頁)、證人即告訴人 涂博 純於偵訊時之證述(他卷第66頁至第71頁;偵7823卷第269頁至第274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淑娟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7823卷第85頁至第89頁、第261頁至第263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景田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3頁至第6頁、第21頁;偵7823卷第206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怡靜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7頁至第10頁;偵7823卷第206頁)大致相符,且有京城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境外基金/國外有價證券」申請書4紙(他卷第5頁正反面、第27頁、第31頁、第41頁;偵7823卷第31頁、第35頁、第37頁、第39頁)、京城銀行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債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請暨約定書1紙(他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7823卷第33頁)、委託書【委託人 涂博純 、 林素真 】1紙(他卷第47頁;偵7823卷第41頁)、告訴人林素華之107年6月8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他卷第43頁;偵7823卷第43頁)、告訴人林素華之107年7月31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他卷第49頁;偵7823卷第45頁)、告訴人林素華之107年10月15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他卷第53頁;偵7823卷第47頁)、戶名林素華之彰化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他卷第11頁、第37頁;偵7823卷第31頁)、戶名林素華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13頁)、戶名林素華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他卷第15頁、第33頁)、戶名林素華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25頁)、戶名林素華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23頁)、戶名林素華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51頁)、戶名林素華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35頁)、戶名涂博純之斗六西平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17頁)、戶名涂博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21頁)、戶名涂博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他卷第45頁、第50頁)、戶名涂博純之雲林縣斗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29頁)、戶名涂博純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他卷第39頁)、告訴人林素華與被告葉訓誌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照片44幀(偵7823卷第59頁至第73頁)、告訴人陳淑娟之107年4月2日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轉帳支出傳票各1紙(偵782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戶名陳淑娟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7823卷第93頁至第97頁)、戶名陳淑娟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7823卷第99頁至第103頁)、委託書【委託人王怡靜】1紙(警卷第35頁;偵7823卷第219頁)、告訴人王怡靜之107年9月26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警卷第37頁)、告訴人 王靜怡 之107年9月26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照片1幀(偵7823卷第217頁)、戶名王怡靜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卷第39頁至第41頁)、委託書【委託人蔡景田】2紙(警卷第25頁至第27頁)、告訴人蔡景田與被告葉訓誌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擷取圖片13(警卷第45頁至第47頁)、告訴人蔡景田之107年6月11日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警卷第29頁)、告訴人蔡景田之107年8月6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警卷第29頁)、戶名蔡景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卷第33頁)、戶名 蔡易穎 之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卷第31頁)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及詐欺之犯行,已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得併科之罰金刑數額為「3,000元以下」,並須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換算,將所定數額提高30倍,而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得併科之罰金刑數額則將以上開換算標準換算後之金額即9萬元明定於條文中,是該條文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無變更,並無法律變更之情事,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行為人如依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
有,並將其持有中之財物侵占入己,即成立侵占罪。且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所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次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即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390號、90年台上字第1114號、95年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為,係於執行業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客戶取得本來要替客戶投資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核其就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被告係於107年6月25日自京城銀行離職,有京城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京城人資字第1100003168號函1紙(偵緝103卷第97頁)及被告107年度之勞健保異動資料1份(本院卷第93頁至第95頁)在卷足憑,而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行為,係其於京城銀行離職後所為,核與其業務行為無關,惟被告既明知自己不再擔任京城銀行理財專員,並無代理京城銀行為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處理投資理財之權限,卻仍向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可以為其等投資理財,致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項,核被告就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起訴書認被告就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為,亦均係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卷第156頁),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此部分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卷第152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為,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㈥爰審酌被告因自己投資虧損,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所持有附
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示被害人等人之現金據為己有,辜負其等對被告之信賴,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失;又於離職後,向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示被害人佯稱可以為其等代買庫藏股及香港基金,致其等交付投資款項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及尚未與告訴人等人和解,取得其等諒解之犯後態度,酌以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做海外投資工作,月入約新臺幣10萬元,離婚,與前妻育有1名子女,入監前自己租屋在外面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5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人所受之損害及告訴人與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11至13所犯業務侵占罪,侵吞如附表編號1至7、11至13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就附表編號8至10、14、15所犯詐欺取財罪,取得如附表編號8至10、14、15金額欄所示金額,被告迄今均未將上開款項返還給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等,是被告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於各該主文宣告刑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投資內容被害人金額主文及宣告刑(含沒收)1107年1月23日雲林縣○○市○○街00號現金交付購買澳幣後投資基金林素華新臺幣30萬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7年1月26日雲林縣○○市○○街00號現金交付投資美金涂博純新臺幣42萬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7年2月9日雲林縣○○市○○街00號現金交付投資美金涂博純美金1萬元(當時換算新臺幣約29萬7,70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7年3月29日雲林縣○○市○○街00號現金交付購買澳幣林素華新臺幣22萬4,00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7年4月16日雲林縣○○市○○街00號現金交付投資基金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100萬元(不函手續費1萬2,00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7年5月27日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現金交付京城銀行庫藏股10張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23萬8,62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7年6月8日雲林縣○○市○○街00號及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現金存款及現金交付京城銀行庫藏股15張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35萬7,93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7年7月31日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現金存款京城銀行庫藏股15張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35萬7,930元葉訓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7年9月25日雲林縣○○市○○街00號被害人之店面內現金交付京城銀行庫藏股30張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71萬5,860元葉訓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7年10月15日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匯款投資香港基金林素華涂博純新臺幣60萬元葉訓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6年9月15日雲林縣○○市○○路000號現金交付投資基金陳淑娟新臺幣45萬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7年4月2日雲林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匯款投資美元陳淑娟新臺幣20萬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7年6月11日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現金存款京城銀行庫藏股20張蔡景田新臺幣47萬7,240元葉訓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7年8月6日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匯款京城銀行庫藏股40張蔡景田新臺幣95萬4,480元葉訓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7年9月26日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匯款京城銀行庫藏股50張王怡靜新臺幣119萬3,100元葉訓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