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4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1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於假釋中命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業於94年12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4004380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94年12月18日,而聲請人始於94年12月19日聲請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實,此有此有假釋核准日期及文號章蓋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開名冊、聲請人之聲請書在卷可查,本院自無從就其聲請准予命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件之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