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欽 、 吳蓓珊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士欽、吳蓓珊間就
坐落在臺南市○區○○段744、744-1、744-2、744-4、744
-5、744-7、744-9地號土地於國98年10月5日所為之抵押權
設定擔保行為無效,所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核其
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變更、消滅、形成,性質上屬
確認暨形成之訴,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