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8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