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7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林鴻仁 相對人 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黃美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4月22日至125年4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美惠於8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4月25日止,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第三人黃美惠另於85年4月25日擔任第三人欣運精機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然因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對欣運精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美惠等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尚有債權金額4,064,778元未能受償,並獲發債權憑證,依第三人黃美惠與聲請人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及消費者貸款契約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故第三人黃美惠前開3,700,000元之借款亦應視為到期,尚欠本金1,021,731元及利息、違約金。另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6年9月2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嘉敏(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約定書、消費者貸款契約、本院南院慧87執明字第4477號債權憑證、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影本各1件、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陳嘉敏於101年10月18日具狀陳述意見,稱本件抵押權與第三人黃美惠為第三人欣運精機有限公司擔保連帶保證所負之債務無關;且其至今仍按時繳納貸款,並無聲請人所指視同到期之情事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資料形式上觀之,已足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如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及加速條款該當與否仍有爭執,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4,52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此限額之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1255│建│1729.63│10000分之513││001├───┴────┴───┴────┴─┴────┴───────┤││因分割增加地號:1255-13地號│├──┼───┬────┬───┬────┬─┬────┬───────┤││台南市○○○區○○○段│1255-13│建│18.89│10000分之513││002├───┴────┴───┴────┴─┴────┴───────┤││分割自:1255地號│├──┼───┬────┬───┬────┬─┬────┬───────┤│003│台南市○○○區○○○段│1260-1│田│55.27│10000分之2234│└──┴───┴────┴───┴────┴─┴────┴───────┘┌────────────────────────────────────────────┐│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6│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44│42│29│44│31│19│平│鋼筋│18│平│全│││4│安和路1段459│南區安慶│鋼筋混凝│.4│.8│.0│.4│.6│2.│方│混凝│.8│方│││││巷64號│段1255地│土造│8│5│7│8│8│56│公│土造│2│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