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11號
聲請人 陳延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姓名不詳)間聲請調解事件,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聲請狀未載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調取房屋稅籍資料,聲請人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調解事件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11號
聲請人 陳延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姓名不詳)間聲請調解事件,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聲請狀未載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調取房屋稅籍資料,聲請人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調解事件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