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11號

聲請人 陳延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姓名不詳)間聲請調解事件,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聲請狀未載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調取房屋稅籍資料,聲請人得向本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調解事件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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