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按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惟該調解不成立,有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42,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