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7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1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7條亦著有明文。本件判決於96年12月12日宣判,被告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適用,應先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經查:本件判決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被告科刑應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量處標準,且刑法分則上之犯罪競合,以法益侵害發生後之違法狀態,仍在繼續中,無論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有多少,均受一罪包括之評價」云云,但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何以原判決有何違誤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收受本件裁定10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