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