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債權人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淑凡 債務人 林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幸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林幸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它得佐證林幸福為公司負責人之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