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385號聲請人 楊素華 相對人 吳美慧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7年6月16日│13,600元│未載│107年6月17日│No466707│├──┼───────┼────┼───┼───────┼────┤│002│107年7月16日│13,600元│未載│107年7月17日│No466708│├──┼───────┼────┼───┼───────┼────┤│003│107年8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8月17日│No466709│├──┼───────┼────┼───┼───────┼────┤│004│107年9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9月17日│No466710│├──┼───────┼────┼───┼───────┼────┤│005│107年10月16│13,600元│未載│107年10月17日│No466711│├──┼───────┼────┼───┼───────┼────┤│006│107年11月16日│13,600元│未載│107年11月17日│No466712│├──┼───────┼────┼───┼───────┼────┤│007│107年12月16日│13,600元│未載│107年12月17日│No466713│├──┼───────┼────┼───┼───────┼────┤│008│108年1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1月17日│No466714│├──┼───────┼────┼───┼───────┼────┤│009│108年2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2月17日│No466715│├──┼───────┼────┼───┼───────┼────┤│010│108年3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3月17日│No466716│├──┼───────┼────┼───┼───────┼────┤│011│108年4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4月17日│No466717│├──┼───────┼────┼───┼───────┼────┤│012│108年5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5月17日│No466718│├──┼───────┼────┼───┼───────┼────┤│013│108年6月16日│13,600元│未載│108年6月17日│No466719│├──┼───────┼────┼───┼───────┼────┤│014│108年7月1日│6,800元│未載│108年7月2日│No4667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