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二號寶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徐宏志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二號寶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徐宏志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