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號6樓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范瑞華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二人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