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1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岱儀 原名 林靜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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