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憲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劉憲明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憲明業於民國
102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
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