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淯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件一所附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一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所附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務人所列各債權人每期之清償額雖無錯誤,惟各債權人之6年清償額有誤算之情形,然加總後之清償金額並無錯誤,是以,原更生方案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