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枋民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兆左蔡朝清 之繼承人、 蔡林秀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對蔡朝清、蔡林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應提出渠二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具狀更正請求之債務人。又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被繼承人如合於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其繼承人等倘未為拋棄繼承,如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併請注意勿逾越上揭範圍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兆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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