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陳秀鳳 代理人 夏家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五、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夏家宏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營業登記證明。
八、提出聲請前5年及自100年迄今之營業額資料。
九、提出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
十、詳加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