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何智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6日11時14分許酒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A車),行經
新北市○○區○○路與民生路口處時,涉有駕駛不慎之過失
,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陳珮怡 所有,由訴外人 鍾鎮 0
000000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B車)後
方,B車經A車自後推撞再向前滑行撞擊訴外人 趙期雄 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致B車因
而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130,000元(
其中工資:64,600元、零件費用:65,400元),經原告自行
計算折舊後,已扣除折舊之零件費用為2,204元,共計66,8
04元(其中工資:64,600元、已扣除折舊之零件費用:2,20
4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訴外人陳珮怡,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
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80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險資料查詢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估價單、統一發票
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及(二)、調查筆錄、偵詢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
片、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C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查B車係於97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
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
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
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4年6月16日為止,
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而本件原告請求B車之修繕費用為
66,804元(其中工資:64,600元、零件費用:2,204元),
該等費用業經原告自行計算扣除折舊,並經本院核算其折舊
金額(詳下載計算書)尚屬相當,自應准予。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付原告
66,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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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5,400×0.369=24,1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65,400-24,133=41,267
第2年折舊值41,267×0.369=15,2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41,267-15,228=26,039
第3年折舊值26,039×0.369=9,6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26,039-9,608=16,431
第4年折舊值16,431×0.369=6,063
第4年折舊後價值16,431-6,063=10,368
第5年折舊值10,368×0.369=3,826
第5年折舊後價值10,368-3,82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