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08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甲○○與前配偶 林永松 之間是否有子女,如有,請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被繼承人甲○○父母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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