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 郭駿聖 被告震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