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正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02.03│101.02.04│101.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20號│字第4820號│字第10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14│101年度易字第1414│101年度訴字第128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7.30│101.07.30│101.09.0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14│101年度易字第1414│101年度訴字第1282││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8.27│101.08.27│101.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010號│字第13010號│字第10887號│││(編號1至2之罪定刑│(編號1至2之罪定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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