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黃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聲請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即99年度繼字第
724號正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聲請人聲請閱卷雖提出 黃宗賢 委任聲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惟查本院99年度繼字第724號拋棄繼承事件為黃葉桂香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與黃宗賢均非該事件之當事人,業據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主張為該事件之聲請人,顯與事實不符,聲請人聲請閱卷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不應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絲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