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15號原告 林鼎翔
林哲宇 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福源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 周紅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仲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15號原告 林鼎翔
林哲宇 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福源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 周紅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