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天智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天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汪天智因犯盜竊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6年1月5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⑴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馬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⑴至⑵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