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0號債權人冠倫名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秉義 債務人 呂昭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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