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C000-A10811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C000-A108113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C000-A108113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張俊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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