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藍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65,148元

100年3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7.5%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27,767元

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