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藍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65,148元
100年3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7.5%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27,767元
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