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麗琴柯季遠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7,7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黎隆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