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醫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阿章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被   告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漢光
訴訟代理人  俞芳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裁
定命原告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110年2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0年3月29日羅東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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