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智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3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智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智忠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洪智忠前於民國101、103、104、106、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6次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最後2次分別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交易字第994號判處10月、於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判處10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108年6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同年7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洪智忠猶不知悛悔,於110年9月14日16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溪美工地」內飲用啤酒2至3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2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行經同市西港區南40線公路6公里處時,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檢,經警發覺其滿身酒味,乃於同日16時49分許,對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06毫克,始悉上情。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智忠坦承在卷,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洪智忠公共危險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洪智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二)被告洪智忠有構成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相同類型之酒後駕車犯行,足見被告對於法令規定及用路人安全甚不重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依其犯罪情節,亦無量處最低法定刑仍屬罪刑不相當而過重情事,故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結果(即量處逾有期徒刑2月),並無前揭解釋文所載致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過苛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洪智忠本次酒後駕車雖未實際上造成道路上往來人、車之損傷,且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然其有前述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85,000元、有期徒刑3月、5月、6月及併科罰金20,000元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不佳,其歷經多次刑之執行甚至入監服刑後,仍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未因入監服刑而徹底悔悟,仍然心存僥倖,且其酒測值高達1.06mg/L,酒醉程度實屬嚴重,情節非輕,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須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