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39號聲請人 黃林月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勝華 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勝華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勝華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㈤、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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