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偉傑 選任辯護人 楊承遠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