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債權人 石家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櫻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無法特定為何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櫻梅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以債權人所提供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連結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均無從查得債務人之資料,是本院為確定本件債務人,遂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