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14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包含保險業)、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勿自行揣測可以「債權總額之某特定打折後成數」之清償方案,獲得本院的認可。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附表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
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請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380餘萬元(請一一釋明對各
債權人「欠款原因」,包括對各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消費用途」、「貸款用途」為何等,及為何對配偶之債務未辦理拋棄繼承)。
‧陳報債務人之母 吳秀雲 ,其名下有無不動產或曾經工作所
得存款(如繼承配偶財產),應分擔扶養義務者之人數、姓名、並說明聲請人分擔扶養費用之比例(並請提出上述證明文件)‧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