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嘉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維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5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依序第1至第4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就第5至第7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8、第9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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