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37號

債 權 人 謝OO  住臺南市OO區OOO街6巷13號  

 謝OO  住同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謝OO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怡涓 間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在河筧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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