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09號
上訴人  邱曾玉住
被上訴人  游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80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
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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