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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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恒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許恒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恒嘉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辯論終結,然因此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