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東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貳點零壹公克,驗餘淨重壹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毒偵字第1554號被告李東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2.01公克,驗餘淨重1.9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