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5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件: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債權人清冊。
4、債務人清冊。
5、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6、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租賃契約(租金支出)。
8、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9、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時,債務人之財產總價值、債務總金額以及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