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 楊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楊莉娜 被告 吳清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86號裁定」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86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