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睿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睿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