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長型)」印章壹枚、「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正方型)」印章壹枚、「 張淑貞 (93)中市第00410號(經紀人證號)」印章壹枚、「 楊玉郎 (公司負責人)」印章壹枚,及未扣案買方議價委託書上偽造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長型)」印文肆枚、「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正方型)」印文貳枚、「張淑貞(93)中市第00410號(經紀人證號)」印文壹枚、「楊玉郎(公司負責人)」印文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雄涉有偽造告訴人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張淑、楊玉郎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長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正方型)」、「張淑貞(93)中市第00410號(經紀人證號)」、「楊玉郎(公司負責人)」等印章,並於被告與其客戶 陳淑萍 簽立之買方議價委託書(簽約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18日),蓋用前開印章,而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然被告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欠缺主觀犯意,於110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上揭印章及前開買方議價委託書影本上附有前述印章之印文,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正雄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偽造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長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正方型)」、「張淑貞(93)中市第00410號(經紀人證號)」、「楊玉郎(公司負責人)」印章各1枚,及未扣案買方議價委託書上偽造之「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長型)」印文4枚、「泰宇不動產有限公司(正方型)」印文2枚、「張淑貞(93)中市第00410號(經紀人證號)」印文1枚、「楊玉郎(公司負責人)」印文1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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