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 利永權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同一案件業已開始偵查,不得再行自訴,故自訴不合法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仍就實體事項爭執,指摘被告涉有罪嫌,核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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