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26號聲請人甲○○( 陳春代 之繼.上聲請人甲○○(陳春代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