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8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本件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罪中,編號1、2及4、5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原裁定未見及此,仍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顯有失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核合於上開規定,原審據而裁定定抗告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已經執行完畢部分,係屬執行扣抵之問題,此與刑法第五十四條所指「各罪中有受赦免者..而僅餘一罪者」顯不相符,尚不得據此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09│96.11.05│96年1月30、31日│││││及96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年度案號│第4351、5394、3792號│第4351、5394、3792號│97年度偵字第529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18號│97年度易字第1518號│98年度易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5│97.11.25│98.03.0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18號│96年度易字第1518號│98年度上易字第586號││判決├─────┼─────────────┼─────────────┼─────────────┤││判決│97.12.22│97.12.22│98.04.07│││確定日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227號│98年度執字第227號│98年度執字第1117號│││(編號1-3定執行刑1年,│(編號1-3定執行刑1年,│(編號1-3定執行刑1年,│││尚未確定)│尚未確定)│尚未確定)│└─────────┴─────────────┴─────────────┴─────────────┘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31│96.10.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27344號│97年度偵字第27344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749號│98年度易字第7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02│98.04.0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69號│98年度上易字第969號│││判決├─────┼─────────────┼─────────────┼─────────────┤││判決│98.06.12│98.06.12││││確定日期││││├───┴─────┼─────────────┼─────────────┼─────────────┤││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9011號│98年度執字第9011號││└─────────┴─────────────┴─────────────┴─────────────┘